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细则修改说明及操作手册
根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将做以下功能调整:
一、销售网点客户端
1、改革试点地区:
(1)从5月1日起,销售网点在以前只录入销售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录入农民申请补贴的信息。
具体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请严格参照政策法规中的《家电下乡操作细则》执行。
(2)改革试点地区销售网点添加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功能,先行垫付补贴资金的网点需具备相关资质,资质审核办法待定。
2、非改革试点地区
销售网点相关功能不变。
二、全国所有地区县级财政用户
1、原补贴备案、补贴核查模块取消,改为补贴备案核查功能,即备案、核查一次性通过。试点地区自5月1日起购买产品可以由销售网点录入相关销售、补贴信息,然后财政部门直接备案审核。5月1日前购买产品的补贴信息仍由财政部门录入,进行备案审查。
2、补贴发放确认模块增加先行垫付清单导出功能。
3、历史数据处理,系统遵循谁核查谁补贴的原则。
(1)对于“补贴核查”中未核查的数据全部退回乡级财政处理;
(2)对于“补贴核查”中已经核查的数据(包括核查通过、核查不通过以及核查通过未发放补贴的数据)仍由县级处理。
三、所有乡级财政用户功能同县级财政。
(1)对于以前“补贴备案”中未上报和已上报但县级未核查的数据改为由乡级财政自己核查处理;
(2)对于原“补贴备案”中已经上报且县级已经进行核查了的数据仍由县级处理。
四、原试点产品在2009年4月30日后将不允许在系统中进行销售录入。
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细则修改操作说明书
一、销售网点客户端
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作为试点,在销售网点客户端增设代理备案信息录入功能,具体操作如下所述。
销售客户端登陆后进入销售信息模块,页面如下图所示:
图1.1
点击“添加销售信息”按钮,输入标示卡号和产品编号后点击确定,显示的产品销售信息添加页面如下图所示:
图1.2
选中“代理备案信息”按钮,可以进行代理备案,选中后展开备案信息填写页面,如下图所示:
图1.3
网点可以选择将补贴资金先行垫付给购买人,如选择先行垫付,则不需要输入购买人的银行账户信息,需要输入户口本号、户主姓名、购买人与户主关系等信息。实际补贴金额显示为网点所在县的补贴比例换算的金额,补贴比例可在图1.2中所示补贴比例查询链接中查询。
网点如不选择先行垫付,则必需录入购买的人户口本号、户主姓名、购买人与户主关系、购买人开户名、购买人开户行和购买人储蓄账户等信息。
网点代理备案后由网点统一去乡财政所进行备案核查。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与乡镇财政所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系统增加三联单打印功能,点击图1.1列表中的“打印”按钮,会弹出一个WORD文档的选项,可选择打开或保存。
注:网点备案信息录入时,系统会自动判断同一户口本同类产品是否备案过2次。
二、乡级财政用户
为简化补贴流程,在乡财政所增加补贴审核与发放功能,变更后的乡财政所用户首页界面如下图所示:
图2.1
2.1 补贴核查
销售网点录入备案信息之后,乡财政所进行备案核查,点击进入补贴核查模块,页面显示如下图所示:
图2.2
点击“补贴核查”按钮,输入产品标示卡号与产品编号,点击确定后出现的补贴核查页面如下图所示:
图2.3
系统显示网点录入的备案信息,乡财政进行审核,选中所有“审核内容”,点击“下一步”,页面如下图所示:
图2.4
系统会判断户口本、银行账户和产品的对应信息,乡财政所可根据情况进行核查。
2.2 补贴发放确认
补贴核查通过后,根据补贴发放的结果,进入补贴发放确认模块,页面如下图所示:
图2.5
在列表中可点击标识卡号或“详细”按钮查看该产品的详细信息,进行补贴发放的确认;也可以批量选中已发放的产品点击“补贴已发放”,确认补贴发放。
如有其他原因导致补贴发放失败,则选择该产品点击“补贴发放失败”按钮,补贴发放失败的产品,在图2.2的补贴核查列表中的状态变为“未审核”,可以进行继续审核和补贴操作。
2.3 网点垫付清算
在网点垫付清算模块,乡财政所可以查看到所有在该财政所备案核查的网点垫付信息,如下图所示:
图2.6
列表中显示各个网点的垫付信息,点击“查看详细”可以查看到各垫付的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审核信息。
可以根据网点名称和受理时间查询垫付信息。
三、县级财政所
为处理原县级财政录入的备案信息,系统保留了其备案核查、补贴发放、网点垫付清算的功能,具体操作与乡财政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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